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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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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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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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4年
11月14日召开.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
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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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
50r00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辉佳视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对有关事项做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
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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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监事
任命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1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会议决议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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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9.其他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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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
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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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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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
公告日距本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已达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11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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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至2024年11
-
月14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王一方女士请假,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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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董事推举董事姜秀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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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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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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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
47106846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3]%,均为2024年11月11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106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
2
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
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重事长王一方和监事余一鑫请假外,公司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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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网络投票结东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4
1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
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4
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846]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
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100数的[]%.
本议案无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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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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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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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年理律商事务所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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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
负责人:见证律师:
10105102岳洋王政君
见证律师:
张发靖
22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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