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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辉信息: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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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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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BeijingPingLiLaw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3A

邮箱:lawyer@pingli-law.com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4年

11月14日召开.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

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

c

(7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

50r00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辉佳视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对有关事项做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

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决议公告》;

第1页共8页

-

2.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3.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监事

任命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1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会议决议等文

1

件;

9.其他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第2页共8页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

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c

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

公告日距本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已达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11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第3页共8页

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5:00至2024年11

-

月14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王一方女士请假,过半

9

数董事推举董事姜秀霞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

4

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v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第4页共8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

47106846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63]%,均为2024年11月11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71068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

2

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

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重事长王一方和监事余一鑫请假外,公司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

第5页共8页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网络投票结东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4

1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

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4

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846]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

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100数的[]%.

本议案无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第6页共8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广:

(以下无正文)--

第7页共8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GL

京年理律商事务所

以-

7

负责人:见证律师:

10105102岳洋王政君

见证律师:

张发靖

2224年11月14日

M

7

7

P

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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