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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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BeiingPingLiLawFirm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4年6月
20日召开.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
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辉佳视(北京)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对有关事项做了必
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利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
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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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
2.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
网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
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
站、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
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2023
时提案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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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并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
公告日距本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已达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
日.
3.2024年6月6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
会收到公司单独持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戴福昊先生书面提交18.14
的《关于提请增加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未弥补亏损
达到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提交本次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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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网站、证券时报网站、
证券日报网站、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同辉佳视
(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2023
提案的公告》.
4.前述公告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
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0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19日15:00至2024年6月
20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一方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
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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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名,7)
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07102
(23.63]%,均为2024年6月14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
[47106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
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69592
的[]%.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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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为王一方、
姜秀霞、李兴华、李芹、唐红新;杨忠董事因工作原因以腾讯会议方
式参会;张之阳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监事为高鹏、余一鑫;监事李勇先
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李刚、财务
负责人丁瑶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网络投
票结束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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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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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反对股数3769462
(0]股,弃权股数[1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9.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0.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股,反对股数3769462
[0]股,弃权股数[1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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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1.审议《关于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2.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
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3.审议《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或全资
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4.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106972]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
股数[]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130
份总数的[]%.99.99
本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表决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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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l3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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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2023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NGP
None
负责7见证律师:
岳祥王政君
15
见证律师:
张发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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