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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10-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430017证券简称:星昊医药公告编号:2024-100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8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69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

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及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已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1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合计10000份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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