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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监管新规来袭!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券商中国 2021-01-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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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迎正式监管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月22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这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后,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央行发布的部门规章。

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之所以要进行备付金集中存管,是因为此前各家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如多年前爆出的客户备付金存在被部分支付机构挪用,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等。

央行已于201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机构交存央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近1.77万亿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优化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

央行曾于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并无明显调整,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等。

除了要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外,《办法》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1、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2、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央行透露,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收到关于增加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数量和账户数量的意见。如建议“可以选择2-3家备付金银行分别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议“在双边央行签署结算合作协议的边境地区,开展双边本币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边境地区市选择至多两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内容等。

不过,央行表示,考虑到在前期起草过程中,已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讨论,一致认为目前《办法》规定账户数量满足业务需求。因此对此类意见不予采纳。

严格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划转和自有资金提取流程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办法》也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按要求,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央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此外,对于支付机构自有资金的提取,《办法》也提出明确流程,要求支付机构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流程,央行透露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收到关于简化自有资金提取流程的意见,如建议删除提供表明交易真实合理的说明材料、建议“必要时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表明手续费真实性的材料”等。不过,央行对此类意见并未予以采纳。

“我们考虑到,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是备付金监管的重点之一,为防范挪用备付金风险,应由备付金监督机构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提取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和判断,保证备付金安全。”央行表示。

明确备付金监管各方职责

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

具体来说,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此外,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央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不仅针对支付机构,还包括存在违规行为的央行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等备付金监督管理方。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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